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6年度,499號
STEV,106,店補,499,2017052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499號
原   告 盛家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蕙蘭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0,86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
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