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貨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5年度,735號
STEV,105,店簡,735,2017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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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簡字第7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元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振隆
訴訟代理人 楊政雄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得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325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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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得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