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06年度,158號
SSEV,106,新簡,158,2017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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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158號
原   告 葉淑惠
      葉淑娟
      葉吉隆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俊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3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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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