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1431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立功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
度易字第457號,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0152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立功與楊萬焙因址設桃園市中壢區中 央里福德祠(下稱福德祠)廟產管理而生糾紛,明知楊萬焙 係該里里長,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4 年6 月14 日上午10時2 分許,在上開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福 德祠前,以「你們這一幫人,是幫派、黑幫」等語,謾罵楊 萬焙、張慶寶等人(張慶寶部分,未具告訴),足以貶損一 般人對楊萬焙人格之評價。因認被告謝立功涉犯有刑法第30 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 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 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 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 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依刑事訴訟 「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 之認定;又自另一角度言之,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Presum ption of Innocence),被告犯罪之事實,應由檢察官提出 證據,此即學理所謂之提出證據責任(Burden of Produc ing Evidence),並指出證明方法加以說服,以踐履其說服 責任(Burden of Persuasion,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參 照),使法院之心證達於超越合理懷疑(Beyond A Reasona ble Doubt)之確信程度,始能謂舉證成功,否則即應由檢 察官蒙受不利之訴訟結果而諭知被告無罪,此乃檢察官於刑 事訴訟個案中所負之危險負擔,即實質舉證之「結果責任」 所當然。另外,被告否認犯罪,並不負任何證明責任,此即 被告之不自證己罪特權(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 nation),被告僅於訴訟進行過程中,因檢察官之舉證,致 被告將受不利益之判斷時,其為主張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不存 在而提出某項有利於己之事實時,始需就其主張提出或聲請
法院調查證據,然僅以證明該有利事實可能存在,而動搖法 院因檢察官之舉證對被告所形成之不利心證為已足,並無說 服使法院確信該有利事實存在之必要。此為被告於訴訟過程 中所負僅提出證據以踐行舉證負擔,而不負說明責任之形式 舉證責任,要與檢察官所負兼具提出證據與說服責任之實質 舉證責任有別。
三、次按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10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犯 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 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 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 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 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 。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 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 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 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 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 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 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亦同此意旨。
四、公訴人認被告謝立功涉嫌有前開公然侮辱之犯行,無非係以 被告謝立功於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楊萬焙、 證人吳保偵、邱淑瑛及陳昌源於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原審 103年度上易字第2716號判決、104年3月15 日敬啟者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偵字第16013號、104 年度偵字第15755號不起訴處分書暨104年3月17日現場照片6 張等為其主要之論據。
五、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堅詞否認有何妨害名譽之犯行, 辯稱:伊於104年6月14日伊與張慶寶、呂宏昌在福德祠因土 地公之事務發生吵架之時,楊萬焙根本不在場,且縱該錄音 、錄影光碟之內容確係屬實,然依法院當庭勘驗該錄音、錄 影光碟可知,伊當日根本沒有辱罵楊萬焙,伊係針對在場之 張慶寶等人,且伊所為「你們這一幫人,是幫派、黑幫」所 指亦非針張慶寶之人,伊係指張慶寶等人於處理福德祠事務 之行為就像黑幫、強盜之手段一樣,伊係在譴責張慶寶等人 在土地公廟胡作非為的行為;伊沒有罵告訴人,不是針對他 等語(見原審卷第154頁正反面、第178頁至第181頁、第212 頁反面、本院卷第31頁、第35頁、第58頁至第61頁、第71頁 、第81頁、第82頁)。
六、經查:
㈠楊萬焙於104 年間係擔任桃園市中壢區中央里之里長,而被 告與楊萬焙、張慶寶等人,有就位在該里之福德祠之廟產管 理事務上發生糾紛等情,除據被告供稱在案,核與證人張慶 寶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與被告之仇恨糾紛係因修繕土地公 的事情,先前為了登記廟產而成立協進會,而在協進會之前 ,係有先成立1 個修繕改建委員會,原先之修繕改建委員會 係聘請被告之同居人劉荃惠擔任總幹事,但於協進會成立之 後,協進會改選了另1 名總幹事,就因此產生意見之不合。 另楊萬焙係擔任協進會之名譽委員,而被告對於楊萬焙之前 的意見有爭吵過,且渠2 人間先前也有法律訴訟之案件,被 告與楊萬焙碰到,都會有反應等語(見105年易字第457號卷 ,下稱原審卷,第23頁正面至第25頁正面);證人劉世忠於 原審審理時證稱:土地公已經成立很久了,協進會係之後才 成立,協進會就要管理土地公之財產,因此當時很多信徒都 反對。後來因為土地公失修很久,因此募款,之後募到500 萬、600 萬元,因張慶寶將該筆款項存入其自己協進會土地 銀行之帳戶內,所以伊、被告等人有寫存證信函請張慶寶歸 還,但張慶寶不肯,之後伊與被告等人即有聲請協調會,該 次楊萬焙也有去,而協調的最後因為募款係地方的錢,所以 張慶寶應該要歸還,而張慶寶也願意歸還,調解會結束要離 開之時,楊萬焙就針對被告,叫被告小心一點,這件事高院 也有採認。因為楊萬焙、張慶寶等人的所作所為,被告看了 不爽,被告就會跟張慶寶、楊萬焙等人吵架等情大致吻合( 見原審卷第74頁正面至第75頁反面);復參之被告於104年3 月15日出具標題為敬啟者內容之公告,該份公告中更載明「 楊萬焙、張慶寶入侵本祠修繕工程占了便宜」、「時至今日 原本一派祥和、寧靜的本祠,被楊萬焙、張慶寶等人入侵攪 的雞飛狗跳、烏煙瘴氣」等內容可資佐證乙紙(見偵字卷第 32頁),是前揭事實,洵堪認定。
㈡按刑法上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罪之成立,須係針對「特定人 或可推知之人」所發之言論,及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特定 人或可推知之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司法院院解字第3806號 解釋意旨參照)。是行為人針對特定人指名道姓發表言論固 無疑義,如未指名道姓時,自須係就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 人均可得推知之人發表言論,始足當之,否則行為人縱使口 出穢言謾罵,或指摘、傳述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然一般人均 不知其所辱罵、毀損名譽者為何人,對於告訴人之名譽自無 貶損可言,即不構成此罪,要屬當然。經查:
1.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對於原審勘驗張寶慶104年6月14日上 午10時2 分手機錄音、錄影之勘驗筆錄,表示都是伊跟張寶
慶、呂宏昌的對話等語(見本院卷第31頁反面)。徵諸原審 之勘驗筆錄,被告初始係向證人張慶寶表示,「你自己回去 想一下,人家為什麼這樣對你,你的所作所為,1個人有3支 功德箱之鑰匙」等語,證人張慶寶即回稱「從中央以南最猛 只有你1個」之話語後,被告旋即覆稱「只有我1個可以對抗 你們」,而在場之證人呂宏昌即回稱「對,你厲害你強啦」 、「你會去關說嘛」等語,被告聽聞後旋即表示「嘿,我會 去關說,你說的喔,要承認喔」、「到法院到地檢署要承認 講過這句話喔,說我在法院裡面有人,我是關說的喔」等語 後,證人呂宏昌再度質疑被告沒講過該等話語嗎?被告即再 次回稱,其沒有說過後,證人呂宏昌再度質疑「你在里長那 邊沒有講嗎?」、「講話喔」,被告即回稱「里長,楊萬焙 啦」、「里長,吧餔啦」、「楊萬焙做一個里長做的那麼丟 臉,被人告到判刑為止,你還不怕喔,早就警告過你了」, 證人呂宏昌即回稱「不是警告,你用恐嚇的」,被告聽聞後 ,再次回稱「我恐嚇你什麼?我恐嚇你說法律會支持制伏你 們」等語後,證人呂宏昌復稱「恐嚇我告我告到死」、「我 們都是,都是里長的走狗」等語後,被告立即回稱「你僅管 講沒有關係啊,到時候在法庭上敢講」乙語後,證人呂宏昌 再稱「你有講你就敢要承認啊」、「你為什麼都不承認?」 (見原審卷第17頁正反面),而就證人呂宏昌所陳之被告曾 講過證人呂宏昌等人係證人楊萬焙的走狗乙詞,均未見被告 係有所直接回覆等情,【可見被告於與證人張慶寶、呂宏昌 碰面之初,其係在質疑證人張慶寶關於功德箱乙事,而證人 張慶寶則回稱被告最猛,旋即證人呂宏昌並在旁稱被告最厲 害,有在法院認識人、有關說等語,被告則回覆其未曾講過 這些話語,並要證人呂宏昌將來在法院及地檢署時,要承認 其方才指稱被告在法院有關說等話語,而證人呂宏昌再次質 疑被告,在里長處時,難道沒有講過前揭之話語後,被告始 才提及楊萬焙作里長那麼丟臉,還被告到判刑為止等語,可 徵被告初始均係與證人呂宏昌、張慶寶就土地公之功德箱乙 事在爭吵,期間被告並未主動提及里長即證人楊萬焙,反係 證人呂宏昌質問被告,有無向里長表示其在法院關說等語後 ,被告才稱楊萬焙擔任里長卻做到遭法院判刑】。嗣證人呂 宏昌再次向被告表示,被告有對其為恐嚇之舉,被告則回稱 ,其並無恐嚇證人呂宏昌,其僅係表示法律會制伏證人呂宏 昌等人,證人呂宏昌即表示被告曾說過其係里長的走狗,然 被告就此均未有所正面回應,證人呂宏昌即向被告稱,為何 不承認等語,益見所謂證人呂宏昌等人係證人楊萬焙之走狗 乙事,亦係由證人呂宏昌於前開時日先行提及之。
2.其次,依前揭原審所為之勘驗筆錄所示,證人呂宏昌於質疑 被告為何不承認其先前講過其為證人楊萬焙之走狗等話語後 ,被告旋稱「我說的你們那一幫人叫做幫派,黑幫,我說過 的沒有錯,張慶寶在全程錄音錄影啊,我說的你們這一票人 在這邊用幫派手段,張慶寶,丟臉啊張慶寶在這邊,律師很 厲害嘛,很有本事嘛,想的美啦,摩都實業,郵票拿到土地 公來報帳,(笑聲),錄音啊,錄再拿到法庭上放,謝立功 講的,摩都實業,342 塊的郵資拿到土地公來報帳,30塊的 塑膠柄的油漆費也拿來土地公報帳,這就是你張慶寶做的事 ,你拿去法庭放,放出來我就配合你,謝立功講的,什麼錢 都敢吃誒,麻煩錄,這裡是公共場合你高興做什麼沒有人干 涉你,不要在這邊胡作非為就好了,胡作非為就有人抵制你 ,張慶寶你還有臉在這裡喔?好丟臉喔張慶寶,你不覺得丟 臉嗎?」等語(見原審卷第17頁反面),【可見被告雖指稱 「你們那一幫人叫做幫派,黑幫」等語,然被告於該段話語 後,被告所為之言論,均係在指稱證人張慶寶以摩都實業之 342 元郵資款項,拿至土地公申報,並稱證人張慶寶該等作 為係屬胡作非為之行為,而絲毫未提及有關證人楊萬焙之任 何作為】。甚者,證人張慶寶聽聞被告前開所指之話語後後 ,即覆稱「法院都已經判出來了」,而被告旋又回稱「判出 來什麼?你無罪嗎?」,證人張慶寶覆稱「對阿,你不用再 抹黑了」,被告即再稱「張慶寶,楊萬焙地院判無罪,為什 麼高院判他」、「還沒結束啦」等話語,而證人呂宏昌則在 旁稱「去法院玩啦」、「這邊玩玩不出什麼」、「講話有擔 當一點」,被告於聽聞後,再次回稱「丟臉丟到哪裡去了還 敢在這邊混,被人家這樣指著鼻子罵,還敢在這邊混,有夠 不要臉,三審定讞啦,二審判你沒事,三審還有,搞清楚, 中華民國的憲法保護的,三審定讞你以為地院判你沒事啦? 還沒有到地院咧,還只是檢察署而已」等語(見原審卷第18 頁正反面),【顯見被告與證人張慶寶間仍就被告所指陳證 人張慶寶有就摩都實業342 元之郵資,持之以土地公之款項 申報乙事,彼此間發生口角爭執】,期間被告雖一度提及「 楊萬焙地院判無罪,為什麼高院判他」,然參酌被告於原審 審理時即稱,因先前證人楊萬焙於福德祠募款之款項乙事進 行調解時,曾因對其有恐嚇之事,而遭法院判刑確定,核與 證人劉世忠前揭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情節吻合,復參照卷附之 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716號判決(見原審卷第72-74頁), 可知被告先前曾對證人楊萬焙有於關於福德祠廟產管理之糾 紛,而在進行調解之後,對被告為加害生命、身體之恫嚇言 詞乙事,提起告訴,而該案於一審時係經原審以103 年度易
字第2716 號判決判處無罪,嗣經上訴後,而經本院以103年 度上易字第2716號判決判處拘役10日確定在案,是以對照被 告係於證人張慶寶表示上情,被告始回稱證人楊萬焙前曾遭 地院判處無罪,嗣更提及我國係採三審之制度等節,則以被 告與證人張慶寶間就前揭交談之內容以觀,可見被告斯時提 及楊萬焙於地院遭判處無罪,嗣遭本院判處有罪之情,其僅 係告知證人張慶寶,縱證人張慶寶現遭判決無罪,然因訴訟 制度係採三級三審制,故現仍未確定等節。
3.是以,綜觀原審就現場錄音、錄影光碟所為之勘驗內容所示 (全文詳如附表),可見被告一開始即係針對證人張慶寶就 功德箱乙事,嗣係證人呂宏昌對被告表示,其在法院是否有 認識的人,被告係有去關說,而被告就此均予否認,嗣證人 呂宏昌再次質問被告,其先前在里長處難道沒有講過「在法 院有認識的人」等類之話語後,被告始才回稱,證人楊萬焙 擔任里長確做到被人提起告訴而判決確定,且向證人呂宏昌 表示,其先前曾警告過證人呂宏昌,證人呂宏昌即回稱,其 係遭被告恐嚇,被告則否認其有恐嚇之行為,並稱其表示要 以法律制裁證人張慶寶等人,而證人呂宏昌此時更表示,被 告先前有稱其係里長之走狗,然被告不承認,亦未就此回應 ,證人呂宏昌即質疑被告為何講不承認等話語,被告此時即 稱「你們那一幫人叫做幫派,黑幫」,然被告於該等話語後 ,其均在指謫證人張慶寶關於以土地公之款項支付郵資乙事 ,而經證人張慶寶回稱,其已遭判處無罪,且要被告不要再 行抹黑時,被告則回稱,證人楊萬焙前遭地院判決無罪,然 嗣後仍遭本院判處有罪確定,故關於證人張慶寶該案尚未確 定,【已徵被告當日與證人張慶寶、呂宏昌所發生之衝突, 均係被告指稱證人張慶寶就土地公之功德箱及申報摩都實業 之郵資而已,均未指稱關於證人楊萬焙之事,且被告雖提及 證人楊萬焙遭判決確定,然此亦係於證人呂宏昌先行提及里 長後所為,且被告亦僅短暫提及證人楊萬焙遭判刑確定乙事 ;甚就被告係有辱罵證人呂宏昌等人為里長之走狗乙節,亦 係由證人呂宏昌所自行提出,而未見被告確有為該等之話語 ,被告反係直接指明證人張慶寶,並具體指稱其認為證人張 慶寶所為胡作非為之事,以該等客觀情狀以觀,核與被告前 開辯稱,其當日均係針對在場之證人張慶寶之情,核屬吻合 】。
4.又被告與證人張慶寶、呂宏昌為前揭交談之時,證人楊萬焙 並未在場,除經被告陳稱明確外,另證人張慶寶於原審審理 時亦證稱,於104年6月14日事發之時,證人楊萬焙並未在場 之情明確(見原審卷第24頁反面),堪認被告所辯,當日證
人楊萬焙並未在場乙節,核屬實情。則以被告於104年6月14 日上午10 時2分許,在福德祠與證人呂宏昌、張慶寶發生衝 突、爭執,而於彼此交談之過程中,被告均在指責證人張慶 寶關於福德祠功德箱及申報摩都實業之郵資等節,且被告雖 有一度提及證人楊萬焙,然被告係於證人呂宏昌先行提及里 長,被告始稱證人楊萬焙遭判刑確定,復徵諸被告該日所講 述之話語中,其中與證人楊萬焙有涉者,被告亦僅有提及係 遭判刑確定乙事,則與在場與被告發生衝突之人即有2 人, 【故被告當日所陳之「你們這一幫人,是幫派、黑幫」等語 ,係針對在場之證人呂宏昌及張慶寶,並無具體指名指射他 人包含證人楊萬焙】。
5.又證人張慶寶於原審審理時雖證稱:於104年6月14日伊與呂 宏昌在福德祠清掃時,被告騎乘腳踏車過來,就在該處嚷嚷 ,一直批評伊這票人怎麼樣,說係楊里長帶來魚肉鄉民、黑 幫,稱伊等胡作非為,而伊現場目擊的狀況,伊可以辨識出 被告前開之言詞係針對包含伊、呂宏昌及里長,被告稱伊、 呂宏昌係里長所帶領的走狗云云(見原審卷第23頁反面、第 24頁正面)。而依證人張慶寶前開於原審審理時所證之情, 可見其係證稱,被告批評楊里長係來魚肉鄉民,且稱其係里 長帶領之走狗云云,然對照前開原審就現場之錄音、錄影所 為之勘驗筆錄所示,【顯見被告當時未具體言及證人楊萬焙 係有帶領證人張慶寶等人魚肉鄉民;甚斯時被告亦未主動提 及關乎證人呂宏昌、張慶寶係證人楊萬焙所帶領之走狗,反 係證人呂宏昌自行提及此情】,證人張慶寶該等證述之情, 顯與上開勘驗筆錄所彰顯之客觀情狀,顯然迥異,洵無可採 。
6.另參之證人呂宏昌前經檢察官當庭播放現場之錄音、錄影光 碟後,嗣經檢察官訊問時證稱:當天係伊與被告間之對話。 當時係被告先行挑釁。至於當天為何會扯到里長的部分,係 因被告稱里長判有罪,被告在挑釁,被告有張貼相關之判決 在土地公廟後。而被告於6月14 日後面所講到之伊這幫人叫 幫派、黑幫,與里長無關係,里長也沒有管土地公的之事, 被告是另外罵里長的,被告當天沒有講到里長,被告只有說 里長被其告上法院等語明確(見偵字卷第105 頁),是依證 人呂宏昌前揭所陳情節,【可見其係證稱,被告於104年6月 14日予其發生爭執之時,被告所為之「你們這幫人叫幫派、 黑幫」等話語時,並未針對證人楊萬焙,而與告訴人楊萬焙 無涉,當日被告就關乎告訴人楊萬焙之事,亦僅提及遭其告 上法院之情】。而審酌證人呂宏昌前開證述情節,除核與原 審就案發現場之錄音、錄影光碟所為之勘驗筆錄中所顯現之
客觀情狀吻合;復依被告及證人呂宏昌前揭於104年6月14日 之交談內容以觀,顯見渠2 人平時互動不睦、屢因福德祠之 事而生衝突,衡情證人呂宏昌又豈有為不實之證詞而迴護被 告之動機與目的,惟據證人呂宏昌前開所證,可知其明確陳 稱,其於上開時、地與被告發生衝突,其中被告所言之「你 們這幫人叫幫派、黑幫」,並非係指證人楊萬焙,被告當日 就證人楊萬焙之部分僅提及,遭其向法院提起訴訟。則於在 場之證人呂宏昌尚認於本件事發之時,被告並未指稱證人楊 萬焙為黑幫、幫派,【是以該等客觀情事觀之,已難認被告 所指之「你們這幫人叫幫派、黑幫」,係包含並未在場之證 人楊萬焙,則被告辯稱,其前揭所言,並未針對楊萬焙乙節 ,並非毫無所據】。是檢察官未依其實質舉證之義務舉證證 明構成要件事實之存在,猶認上揭證據資料足可佐證被告上 開罪嫌,認無可採。
7.另審酌縱被告確因福德祠財產及管理之事務而與證人楊萬焙 間屢有糾紛,然此並不等同被告因福德祠之事務而與人發生 糾紛,因而有為如「你們這一幫人,是幫派、黑幫」等話語 之時,被告該等話語所針對之對象即一定包含有告訴人楊萬 焙,仍應以被告為前揭言詞時之客觀情狀及動機以觀。參之 證人吳保貞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伊做生意之地點係離福德 祠很近,伊沒有聽到被告與楊萬焙在吵架,只有聽到被告在 挑釁。而伊沒有聽過被告有講過楊萬焙仗著里長身分,在地 方上胡作非為、魚肉鄉民,欺壓善良老百姓等話語;另證人 邱淑瑛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伊住在中央里已經30幾年了。 而因伊住處離福德祠較遠,所以伊沒有聽過被告與楊萬焙在 吵架,伊也沒有聽過被告有講過楊萬焙仗著里長之身分,在 地方上胡作非為,欺壓善良老百姓,是強盜頭等話語;復證 人陳源昌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伊沒有聽過被告與楊萬焙在 爭吵,伊係沒有聽到被告親口講過楊萬焙仗著里長之身分, 在地方上胡作非為、魚肉鄉民,欺壓善良老百姓,是強盜頭 等話語,伊係在土地公拜拜時,有聽到別人傳話,但伊不清 楚係聽到誰說的,伊不喜歡聽人家講這些事,都是鄰居在說 的等語(見偵字卷第81頁至第84頁),是依證人吳保貞、邱 淑瑛前開於檢察官訊問時所證情節,可知渠2 人明確陳稱, 未曾聽聞被告有稱證人楊萬焙胡作非為,係強盜頭等類之話 語,另證人陳源昌雖陳稱,其有聽聞他人轉述,被告曾為證 人楊萬焙係強盜頭之話語,惟證人陳源昌就其係於何時聽聞 、究係聽聞何人轉述等節,均未能明確之說明,是已難認被 告於本件發生前,即曾因福德祠乙事,而公然指稱證人楊萬 焙非作非為,而係強盜頭。則本件於證人楊萬焙並未在場,
且被告與證人呂宏昌、張慶寶所為之對談內容以觀,被告係 與渠2 人發生爭執,且過程中,被告均係具體指稱證人張慶 寶係有申報郵資及功德箱之事,且當日於渠等之交談中會提 及證人楊萬焙,亦係由證人呂宏昌先行提出,復被告當日為 「你們這幫人叫幫派、黑幫」之話語後,旋即所為之言論均 係在指謫證人張慶寶,而均未提及任何有關證人楊萬焙之事 ,甚當日在場之證人呂宏昌於檢察官訊問時亦稱,當日關於 被告所為「你們這幫人叫幫派、黑幫」之話語並非指稱證人 楊萬焙等語明確,則該等話語係否係有針對證人楊萬焙乙節 ,並非無疑,是被告辯稱,其當日係與證人呂宏昌、張慶寶 發生爭執,其所為黑幫等話語係針對渠2 人而為之情,並非 毫無所據,自無從徒憑被告與證人楊萬焙間,係有因福德祠 管理乙事迭生爭執,遽而認定被告前揭話語即係針對證人楊 萬焙而為,是無從認定被告係有公訴意旨所指對證人楊萬焙 所為公然侮辱之犯行。
㈢另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時請求傳喚證人劉世忠、卓明鑑、劉荃 惠及李青姿等人(見本院卷第34頁反面),然查,上開證人 業於原審到庭作證(見原審卷第73頁反面至第81頁反面、第 148頁反面至第153頁反面),且本案已有現場錄音勘驗筆錄 可資憑斷,本院認前揭事證已明,自無再行傳喚上開證人之 必要,附此敘明。
七、綜上各情相互勾稽,尚難認被告所為係針對楊萬焙之人格予 以貶損,自難認其有公然侮辱楊萬焙之行為。是本件關於被 告被訴公然侮辱之犯嫌,依公訴人所舉證據,尚未達於通常 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之程度,自不足證明被告有上揭犯行 之確信。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何公訴 人所指前開犯行,原審因認本件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 罪之諭知,核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尚難說 服本院推翻原判決,另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其上訴為無理 由,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程秀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附表
┌────────────────────────────┐
│A:被告謝立功、B:張慶寶、C:呂宏昌 │
├────────────────────────────┤
│A:你自己也去回想一下,人家為什麼這樣子對你,你的所作所│
│ 為,一個人有三支那個功德箱鑰匙。 │
│B:從中央以南最猛的就是你一個。 │
│A:對對對,只有我一個,只有我一個可以對抗你們。 │
│C:嘿啦,你厲害啊你法院有認識人啊。 │
│A:對對對。 │
│C:對,你厲害你強啊。 │
│A:認識人沒有用啦。 │
│C:有,有用啦,關說嘛,你會去關說嘛。 │
│A:嘿,我會去關說,你說的喔,要承認喔。 │
│C:你也說對啊。 │
│A:你要承認喔。 │
│C:你也說對啊。 │
│A:你要承認喔。 │
│C:你也說對啊。 │
│A:到法院到地檢署的時候要承認講過這句話喔,說我在法院裡│
│ 面有人,我是關說的喔。 │
│C:你有說過啦。 │
│A:我沒有說過。 │
│C:你從來沒說過? │
│A:我沒有說過,張慶寶全程錄音,我也在錄的。 │
│C:你在里長那邊沒有講嗎? │
│A:我怎麼沒有講過? │
│C:算了,講話喔。 │
│A:里長,楊萬培啦。 │
│C:我們講話。 │
│A:里長,吧餔啦。 │
│C:喔。 │
│A:楊萬培一個里長做的那麼丟臉,被人家告到判刑為止,你還│
│ 不怕喔,(手機震動聲)早就警告過你了,早早就警告過你│
│ 們了。 │
│C:不是警告。 │
│A:一個一個。 │
│C:不是警告你是用恐嚇的。 │
│A:我恐嚇你什麼?我恐嚇你說法律會支持制服你們。 │
│C:恐嚇我告我告到死。 │
│A:恐嚇你。 │
│C:我們都是,都是里長的走狗。 │
│A:沒關係,你儘管講吧。 │
│C:對啊,你講的啊。 │
│A:你儘管講沒有關係啊,到時候在法庭上敢講(手機震動聲)│
│ 。 │
│C:你有講你就敢要承認啊。 │
│A:我說過的。 │
│C:你也要承認啊。 │
│A:嘿,對對對對對。 │
│C:你為什麼都不承認咧? │
│A:對對對對對對對。 │
│C:好了啦。 │
│A:我說的你們那一幫人叫做幫派,黑幫,我說過的沒有錯,張│
│ 慶寶在全程錄音錄影啊,我說的你們這一票人在這邊用幫派│
│ 手段,張慶寶,丟臉啊張慶寶在這邊,律師很厲害嘛,很有│
│ 本事嘛,想的美啦,摩都實業,郵票拿到土地公來報帳,(│
│ 笑聲),錄音啊,錄再拿到法庭上放,謝立功講的,摩都實│
│ 業,三百四十二塊的郵資拿到土地公來報帳,三十塊的塑膠│
│ 柄的油漆費也拿來土地公報帳,這就是你張慶寶做的事,你│
│ 拿去法庭放,放出來我就配合你,謝立功講的,什麼錢都敢│
│ 吃誒,麻煩錄,這裡是公共場合你高興做什麼沒有人干涉你│
│ ,不要在這邊胡作非為就好了,胡作非為就有人抵制你,張│
│ 慶寶你還有臉在這裡喔?好丟臉喔張慶寶,你不覺得丟臉嗎│
│ ? │
│B:誰不知臉長都不曉得啊,(聽不懂)真是的。 │
│A:(聽不懂) │
│B:誰不知到臉長都不曉得。 │
│A:對啊,馬不知臉長,猴不知屁股紅,我幫你講,你不會講我│
│ 幫你講。 │
│B:不用幫我。 │
│A:摩都實業三百四十二塊郵資是怎麼回事啊張慶寶? │
│B:法院已經判出來了。 │
│A:判出來了喔? │
│B:嘿。 │
│A:判出來什麼,你無罪嗎? │
│B:對啊,你不用再抹黑了。 │
│A:張慶寶,楊萬培,楊萬培地院判他無罪,為什麼高院判他。│
│C:你不要那麼大聲啊。 │
│A:還沒有結束啦。 │
│C:要玩進去法院。 │
│B:我跟你講啦。 │
│A:還沒有結束啦。 │
│C:去法院玩啦。 │
│A:判出來啦。 │
│C:這邊玩玩不出什麼啦。 │
│A:判出來啦(笑聲)。 │
│C:去法院玩啦。 │
│A:去法院玩? │
│C:嘿啦。 │
│A:去法院玩在這邊講的話在法院要敢承認啦。 │
│C:對啊,你也是一樣啊。 │
│A:你們相互在做偽證啊。 │
│C:你從這邊講的。 │
│A:好幾個人證明了沒有做那件事。 │
│C:講話比較有擔當一點啦。 │
│A:我本來就有擔當啊。 │
│B:狗屎啦。 │
│A:沒有關係啊。 │
│C:不知道誰說我是俗辣喔。 │
│A:我就是俗辣啊,我在那邊還是講看到你好怕啊,我怕到尿尿│
│ 咧。 │
│C:剛剛,講話。 │
│A:我怕到尿褲子了。 │
│C:從這邊講人家都有錄音,去到哪裡都有人錄音,你要講話要│
│ 有擔當一點。 │
│A:想的美咧,已經判出來了。 │
│C:你這邊吼吼不出名堂啦。 │
│A:(笑聲) │
│C:不是說你判出來就判出來了,不是法院。 │
│A:已經判出來了喔? │
│C:意思說,意思說。 │
│A:啊你張慶寶沒事喔?好戲還在後頭,張慶寶。 │
│C:意思說你法院如果認識的人判什麼你都先知道就對了啦?上│
│ 次還沒來,你這樣子意思就是說給我們合理的懷疑你就是有│
│ 認識的人。 │
│A:對啊你儘管講沒有關係啊。 │
│C:對不對。 │
│ (旁人對話) │
│A:丟臉丟到哪裡去了還敢在這邊混,被人家這樣指著鼻子罵,│
│ 還敢在這邊混,有夠不要臉,三審定讞啦,二審判你沒事,│
│ 三審還有,搞清楚,中華民國的憲法保護的,三審定讞你以│
│ 為地院判你沒事啦?還沒有到地院咧,還只是檢察署而已。│
│B:你講的算啦,好啦,你講的算,你不要從那邊呱呱叫。 │
│A:那是我講的話啊。 │
│B:不要呱呱叫啦。 │
│A:我講我的啊。 │
│B:對啊。 │
│A:你也可以講啊,沒事,判出來了(笑聲)。 │
│ (06:36-07:46旁人對話) │
│A:異想天開,幾個地方上的這樣流氓,可以在這邊為所做為,│
│ 為所欲為啦,胡作非為,大家怕你喔?偏偏謝立功就不怕你│
│ 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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