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救字,106年度,6號
CHEV,106,彰救,6,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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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郭德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協進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協進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聲請人 以無資力,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上開訴訟事件,因起訴 不合程式,業經本院裁定駁回,是本件聲請不應允許。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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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