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小調字第221號
原 告 陳煜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建通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核定為新台幣100,000元
,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本件原告起訴狀在原因事實欄內,
僅勾選其他,並未做任何記載,原告起訴狀應補正訴訟標的
及其原因事實。
三、起訴狀繕本(或影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