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5年度,635號
CHEV,105,彰簡,635,20170518,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635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溫淑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賜增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6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台幣232,2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1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