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5年度,272號
CHEV,105,彰簡,272,20170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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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272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喆
      張震偉
      褚麗芬
      曲文伯
      蔡天柱
      羅鍾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市公所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6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以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一、上訴人王喆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7,47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二、上訴人張震偉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1,28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三、上訴人褚麗芬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1,28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四、上訴人曲文伯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1,28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五、上訴人蔡天柱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1,28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六、上訴人羅鍾嬌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1,28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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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