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247號原 告 謝金海訴訟代理人 龔厚丞律師複代理人 梁徽志律師 尤姵云被 告 謝蕭芹妹 謝沅龍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白丞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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