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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6年度,139號
GSEV,106,岡補,139,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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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139號
原   告 岡山勵志新城乙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川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惠珠林莉蓁劉蓮蓮劉得民、小澤美
  瑛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原告以同一起訴程序,對被告全體合一起訴,其訴訟標的
  價額應合併計算(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3 款、第77條之2 第
  1 項本文)。經合併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
  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二、原告並應於7 日內補正:⑴原告大廈規約;⑵門牌號碼高雄
  市○○區○○路00號3 樓之2 之建物登記謄本;⑶全體被告
  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⑷被告中之小澤美瑛是
  否為外籍人士?有無歸化取得本國國籍?如無,併應查報其
  外籍人士居留證明等相關年籍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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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