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6年度,118號
GSEV,106,岡補,118,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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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118號
原   告 黃天從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黃寶麗等人間袋地通行權事件,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請求通行系
  爭土地之面積(實際通行面積以測量為準),乘以起訴時系
  爭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計算,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60,000 元(計算式:1,600 元/ ㎡×100 ㎡=16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又本件請求排除侵害(即拆除地上物事件),其訴訟標的價
  額因原告未能查報該地上物所占有之面積,致無得核定。茲
  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自行估算系爭圍牆地上物占
  有面積,並依所估算之土地面積乘以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每
  平方公尺1,600 元計算,按每萬元徵收110 元(不足1 萬元
  以1 萬元計)之標準預繳此項裁判費。
三、原告併應陳報全體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系爭
  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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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