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06年度,101號
GSEV,106,岡簡,101,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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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簡字第101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品菖 
被   告 黃玟慈(原名:黃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積欠其現金卡債務未清償,被 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住所地係在臺南市鹽水區坔頭港95之 1 號,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見 本院卷第23頁),而兩造間又無其他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規 定之適用,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 由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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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