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簡字第376號
原 告 金嘉鉎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仙青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高嵐書律師
楊聖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裕益
被 告 湯鄭錦月即路竹五金百貨行
訴訟代理人 蔡明冠
湯巧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0六年六月六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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