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6年度,176號
PTEV,106,屏補,176,2017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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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176號
原   告 尤俊德
      尤俊龍
      尤芳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尤炳琴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所有坐落屏東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全部)
 ㈡原告陳稱兩造前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
  第746號和解成立,請提出相關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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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