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調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陳阿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 第406 條、第403 條但書第1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相對人陳阿富對第 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公司)有解 約金債權存在,惟核該調解聲請標的,屬確認訴訟性質,且 確認之債權為相對人陳阿富對第三人南山人壽公司之保險金 債權,亦涉及第三人給付債務義務,顯不能以本件聲請調解 程序為之,揆諸前述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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