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374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海格斯文教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莉莉訴訟代理人 陳睿智律師 鍾李駿律師被 告 明吉餐飲美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意如被 告即反訴原告 鄭自宏被 告 鄭宇成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被 告 鄭婷文 吳翠蓮 吳芬芬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闕美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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