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2411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欣謙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應行送達被告之文書,因被告現住居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倩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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