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交簡字,106年度,206號
SLEM,106,士交簡,206,2017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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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交簡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春木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6年度偵字第16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春木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文件上所偽造「吳錦河」之署押共叁拾捌枚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文件上所偽造「吳錦河」之署押共叁拾捌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更正及補充如下:㈠犯罪 事實欄第1 項第2 行後段,應更正為「民國106 年1 月」; 同欄項第4 行前段,應更正為「翌(9 )日8 時50分許」; 同欄項第10行中段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1 項(三)應補充 「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㈡被告於105 年間因相同罪名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交簡字1070號判決處有期 徒刑5 月,於105 年10月3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該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 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 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 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 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漠視自己安 危及不顧公眾安全,於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9毫克 後仍駕車上路,危害行車安全,且被告除構成累犯之前科紀 錄外,於89年間因相同罪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9年度 北交簡字第1933號判決處罰金1 萬銀元等情,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竟不知悔改,再犯本件之罪; 另審酌被告為圖規避刑責而冒用他人姓名接受調查之犯罪動 機、目的,對於被害人吳錦河及偵查機關偵查犯罪之正確性 已生危害,犯罪所生危害非輕,惟考量其犯後已坦承犯行, 態度尚稱良好,暨考量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 行之刑,以示懲儆。至被告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文件上所偽 造「吳錦河」之署押共38枚(含簽名18枚及指印20枚),均 屬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



定併予宣告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 216 條、第210 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 51條第5 款、第219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偽造「吳錦河」署押所在文件│應沒收偽造「吳錦河│ 備 註 │
│ │名稱 │」署押之數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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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 │簽名1枚、指印1枚 │106年度偵字第 │
│ │ │ │1632號卷第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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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簽名1枚、指印1枚 │106年度偵字第 │
│ │隊第五中隊權利告知書 │ │1632號卷第42頁│
├──┼─────────────┼─────────┼───────┤
│ 3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簽名1枚、指印1枚 │106年度偵字第 │
│ │隊第五中隊提審告知書 │ │1632號卷第43頁│




├──┼─────────────┼─────────┼───────┤
│ 4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簽名1枚、指印1枚 │106年度偵字第 │
│ │隊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通│ │1632號卷第44頁│
│ │知書 │ │ │
├──┼─────────────┼─────────┼───────┤
│ 5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簽名1枚、指印1枚 │106年度偵字第 │
│ │隊執行逮捕、拘禁告知親友通│ │1632號卷第45頁│
│ │知書 │ │ │
├──┼─────────────┼─────────┼───────┤
│ 6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簽名3枚、指印3枚 │106年度偵字第 │
│ │隊搜索筆錄 │ │1632號卷第46頁│
│ │ │ │背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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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簽名1枚、指印1枚 │106年度偵字第 │
│ │隊扣押物品目錄表 │ │1632號卷第4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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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簽名1枚、指印1枚 │106年度偵字第 │
│ │隊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 │ │1632號卷第4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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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呼氣酒精濃│簽名1枚、指印1枚 │106年度偵字第 │
│ │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 │1632號卷第4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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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簽名2枚、指印1枚 │106年度偵字第 │
│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 │1632號卷第50頁│
├──┼─────────────┼─────────┼───────┤
│ 11 │酒測單 │簽名2枚、指印2枚 │106年度偵字第 │
│ │ │ │1632號卷第51頁│
├──┼─────────────┼─────────┼───────┤
│ 12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交通違│簽名1枚 │106年度偵字第 │
│ │規移置保管車輛通知單 │ │1632號卷第52頁│
├──┼─────────────┼─────────┼───────┤
│ 13 │調查筆錄 │簽名2枚、指印6枚 │106年度偵字第 │
│ │ │ │1632號卷第9頁 │
│ │ │ │至第10頁背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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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上開偽造「吳錦河」之署押共38枚(含│
│ │簽名18枚及指印20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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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