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王林淑惠
上列聲請人與衛生福利部新營醫院105年度嘉簡字第894號給付醫
療費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新臺幣壹佰元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五年度嘉簡調字第四七六號給付醫療費事件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調解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及本院一○五年度嘉簡字第八九四號給付醫療費事件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項前段、第90條之4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 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 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 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 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 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法庭錄 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3項亦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民事判決,係有相對人護理契約變造及 偽造,判決結果缺乏證據效力調查不公,相對人無法釋明債 務關係,無較有利於王志芳受有門診耗材費之舉證,鈞院故 以相對人謝佳容私製明細,其主觀上就足認王志芳受有利益 ,倘若鈞院認王志芳有受利,應依法調查王志芳,而非王林 淑惠。聲請人遭司法迫害,被藐視人權,故仍以主張鈞院主 觀上引用不合理之判決結果以維護住民/ 病患續行享受不當 利益,變相(聲請狀誤載為「向」)損害她人財產。聲請人不 服提起上訴,為期明瞭鈞院105年度嘉簡調字第476號調解程 序及105年度嘉簡字第894號庭訊內容,請依法提供庭期訊問 之內容完整程序,聲請自費交付上開民國105年12月22日、1 06年3月23日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嘉簡調字第476號、 105年度嘉
簡字第 894號給付醫療費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明瞭其法律上權益 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 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 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又,聲請人於106年5月8日聲請本件交付光碟,業經本院於1 06年5月9日批示聲請人繳費後准予交付光碟,並於106年5月 10日以嘉院國民嘉戊105年度嘉簡字第894號函文通知聲請人 繳納抄錄光碟費用50元。惟參酌本件卷內之燒錄各類光碟費 用收費標準,法庭錄音光碟收費為每片50元,而聲請人聲請 105年度嘉簡調字第476號及105年度嘉簡字第894號之錄音光 碟,需燒錄兩片光碟,故兩片光碟燒錄費用總計應收取 100 元(50×2=100)。本院106年5月10日上開函文通知繳納之燒 錄費用尚不足50元,爰以本裁定通知聲請人應繳納之光碟燒 錄費用共計為100元,附此說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