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6年度,334號
CYEV,106,嘉簡,334,2017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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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334號
原   告 王煥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詮順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2909 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30,000 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12,18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68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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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詮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