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6年度,2號
CYEV,106,嘉簡,2,2017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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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簡安政  住嘉義縣○○鎮○○里0鄰○○0號
      簡碧圓  住台北市○○區○○街000號4樓
      簡碧春  住雲林縣○○鎮○○里0鄰○○00號
      簡碧玉  住嘉義縣○○鎮○○里0鄰○○○00號
           之4
      簡碧嬌  住雲林縣○○鄉○○村0鄰○○0號
      簡碧夏  住台中市○區○○○街00○0號8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沅霖(原名:蔡孟儒)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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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