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06年度,296號
CYEV,106,嘉小,296,2017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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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小字第296號
原   告 江良模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羅凱甄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尚應補繳
新台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冠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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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