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嘉秩字第1號
移送機關 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
被移送人 蔣承修
羅泓淯
李冠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6 年2 月13日嘉水警偵字第1060003398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蔣承修、羅泓淯、李冠德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蔣承修、羅泓淯、李冠德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6 年1 月22日20時15分許。 ㈡地點:嘉義縣○○鄉○○村00○00號前。 ㈢行為:被移送人蔣承修、羅泓淯、李冠德於上揭時、地,互 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蔣承修、羅泓淯、李冠德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現場照片。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87條第2 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