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邱正東 住宜蘭縣○○鄉○○○路000巷0號
居台中市○○區○○路00號11樓之2
送達代收人 張仕賢律師
住台中市○區○○路○段000號4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
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聲明求為廢棄原審判
決關於駁回其「民國103年度核配主管獎勵金新台幣90萬元」、
「民國104年度年終獎金新台幣406,680元」及其遲延利息之請求
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該等金額及其遲延利息等,核該等金額共
1,306,680元為其上訴利益。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
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953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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