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5年度,2號
CHDV,105,重勞訴,2,201706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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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市○○里○○路○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王文淵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正東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查原審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下同
)4,696,173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並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等。
上訴聲明求為廢棄原判決對其不利部分並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
之訴等,核該金額為其上訴利益。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
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29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
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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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