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訴字,106年度,1號
NTEV,106,埔訴,1,2017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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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埔訴字第1號
原   告 謝張金雪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
被   告 林陳好子
訴訟代理人 徐曉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提出其坐落於史港溪上之涵洞及道路,業經主管機關
  核准其建造使用之文件。
二、被告應提出主張拆除原告前項涵洞及道路之請求權基礎及證
  據。
三、兩造應將上開正本送本院,繕本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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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