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簡調字,106年度,11號
NTEV,106,埔簡調,11,201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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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埔簡調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巫鄭素真
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
複 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魏秀香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參拾柒元,逾期未繳納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按訴訟標的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 2 項、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及其但書規定甚明。按以 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 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 ,法院亦非不得以政府逐年檢討調整之公告現值為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之參考(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683 號裁定意 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魏秀香等人將坐落南投縣○○ 鎮○○段000 地號土地上占用面積1939.83 平方公尺、同段 684 地號土地上占用面積96.99 平方公尺、同段809 地號土 地上占用面積60平方公尺,面積合計2,096.82平方公尺之占 用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返還。經核算系爭土地面積及系爭 土地於民國105 年1 月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80 元之價額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425,838 元【計 算式:2,096.82㎡×680 元/ ㎡=1,425,838 元,即請求返 還土地面積乘以105 年1 月間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四捨五 入至整位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聲請人僅繳納 2,320 元,尚餘12,837元未繳,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 予補正。爰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繳,即裁 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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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