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建物財產分割登記等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簡調字,106年度,76號
PKEV,106,港簡調,76,201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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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港簡調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李芷葳即李惠珍
      李雅琪 
      李燕雯 
      李黃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建物財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又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 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0條第1 項亦有明定。依 同法第405 條第3 項規定,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 所準用。且按法律採取專屬管轄之理由,係因不動產為重要 財產,權利關係較為複雜,利害關係人亦多,由不動產所在 地法院管轄,易於調查不動產之現狀,收審判迅速之效。若 被繼承人之住所與遺產中之不動產係分處各地時,則徒增被 繼承人住所地法院調查之奔波勞頓,有違設置不動產分割專 屬管轄之立法本意,是以,遺產之分割固於民事訴訟法第18 條定有特別審判籍,但如為不動產之分割,仍應適用專屬管 轄之規定(司法院民國70年9 月4 日(70)廳民一字第649 號研究意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70年度法律座談會民 事類第23號審查意見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李芷葳即李惠珍積欠本金新臺 幣559,661 元暨相關利息,經數次催索均置之不理,其父李 清淵於100 年間過世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相對人李芷 葳即李惠珍未辦理拋棄繼承,為避免繼承其父李清淵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後遭原告強制執行,竟與相對人李雅琪、李燕 雯、李黃月琴合意,向南投縣草屯地政事務所出具遺產分割 協議書,單獨由相對人李雅琪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辦理分割 繼承登記,因相對人李芷葳即李惠珍上開行為有害及原告之 債權,聲請人得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第4 項之規定聲請 法院撤銷,並塗銷上開不動產之分割登記。為此,聲請本件 調解,請求相對人李雅琪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0 年 10月17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登記,應予以變更登記為相對 人公同共有等語。然本件聲請塗銷登記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均係位於高雄市苓雅區,依首揭說明,應專屬該不動產所 在地之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並排除民事訴訟法第 18條第1 項規定之適用。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黃一馨

附表:
┌──┬──┬──────────┬────┐
│編號│標的│坐落地段 │備註 │
├──┼──┼──────────┼────┤
│ 1 │建物│高雄市○○區○○段 │000 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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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土地│同段 │0000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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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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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