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勞小字,106年度,1號
PKEV,106,港勞小,1,2017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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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港勞小字第1號
原   告 曾玟榤 
      李慧敏 
      楊燕紅 
被   告 許哲源即鴻源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13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原告楊燕紅之住所中關於「○○○00號之0 」記載,應更正為「○○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為原告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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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