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醫字第2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鳳嬌
陳佑甄
陳功澧
陳彥樺
前列林鳳嬌、陳佑甄、陳功澧、陳彥樺共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仁和醫院等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6年5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53,238元,應徵裁判費
115,2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西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