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簡字第83號原 告 蕭添方訴訟代理人 盧志科律師被 告 蕭黃幸藝 蔡金雀 陳寶 蕭益男 林燕鏑(即林蕭純華之繼承人) 林泉石(即林蕭純華之繼承人) 林璧玉(即林蕭純華之繼承人) 林泉青(即林蕭純華之繼承人) 蕭純恭 蕭純富 楊賴玉春訴訟代理人 楊勝達被 告 蕭錫寬 蕭欽鋒 蕭錫滄 蕭李媛(兼蕭美慧之繼承人) 湛仁邦(即蕭美慧之繼承人) 蕭怡君 蕭筱萍 曾偉豪 蕭玲蘭 蕭玲梅 張育凡 蕭裕訴訟代理人 劉妤芳被 告 張俊傑訴訟代理人 蔡志雄被 告 張維政 蕭天恩 蕭翊蓁 謝雅琳 鄭專美 蕭憲聰 林芳年 黃憶慈 黃俊民 蕭全佑 蕭尊仁 黃義傑 蕭榳桐 蕭良昌被 告 陳柏瑋訴訟代理人 簡秀惠被 告 蕭聰敏 蕭東壁 蕭廷吉 盧壯華 盧壯卿 盧壯圖 盧翠微 盧翠麗 盧蕭巧 許曾錢 許智強 許淑芬 許淑滿 許淑杏 黃曹月娥 陳建瑋 陳斐如 陳斐君 陳松茂 蕭一籌 蕭文智 蕭佩姍 蕭美惠 蕭連愛美 蕭斯英 蕭斯聰 蕭斯鎮 蕭秀真 蕭肇松 蕭岳朋 陳蕭阿麗 蕭献堂 蕭進和 蕭振宏 蕭惠美 洪女惠 陳建銘 陳建誠 莊蕙慈 莊繡慈 莊然欽 莊喻云 陳琦謹 陳玉螺 顏滿 顏聖致 顏鳳 郭顏剩 洪文欽 吳亦香 洪慈敏 洪國展 洪國書 洪靖雄 陳杉泰 蕭王桂(即蕭錦鍠之繼承人) 蕭登斌(即蕭錦鍠之繼承人) 蕭文斌(即蕭錦鍠之繼承人) 蕭弘吉(即蕭錦鍠之繼承人) 蕭琇文(即蕭錦鍠之繼承人) 蕭琅文(即蕭錦鍠之繼承人) 蕭周淑卿 蕭渭川 蕭舜升 蕭斐文 蕭登仁(即蕭錫清之繼承人) 蕭惠文(即蕭錫清之繼承人) 王進賢(即蕭錫清之繼承人) 王昶盛(即蕭錫清之繼承人) 王姿懿(即蕭錫清之繼承人) 蕭惠中(即蕭錫清之繼承人)受告知人 蕭銘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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