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鑑字,106年度,13978號
TPPP,106,鑑,13978,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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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6年度鑑字第013978號
移 送機 關 經濟部  設臺北市○○街00號
代 表 人 李世光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韓德政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技士(停職中)
      謝志誠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技士(停職中)
      鍾引祺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技士(停職中)
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經濟部移送審理,本會判
決如下:
主 文
韓德政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
謝志誠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鍾引祺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
事 實
甲、經濟部移送意旨:
一、本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檢局)技士韓德政謝志誠、鍾引 祺及聘用技術師陳明煌等4人,辦理檢驗業務,涉嫌收受賄 賂或不正利益,違背職務製作不實檢驗報告或抽換送驗樣品 等,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於99年 11月3日提起公訴(附件l)。
二、檢察官請求法院審酌上開被告4人等各次犯行所得財物均在 新臺幣(下同)5萬元以下,請就渠等各次犯行依貪污治罪 條例第12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另謝志誠就其所 為上開犯行全部於偵查中自白,鍾引祺除就犯罪事實(一) 之部分外,亦於偵查中自白其餘犯行,渠等並自動繳交全部 犯罪所得財物各55萬3,935元及25萬元,均請依貪污治罪條 例第8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本案處理過程略如下述:
(一)標檢局於99年11月11日召開考績委員會99年第7次會議決議 略以:「1、職員部分,技士韓德政謝志誠鍾引祺等3員 擬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再據以執行。(按:技士韓 德政、謝志誠鍾引祺及約聘技術師陳明煌等4員,均已到 場陳述意見,並提供相關書面資料如附件)2、聘用人員部 分,技術師陳明煌1員,擬申誡2次,申誡事由『因怠忽職責 ,致涉嫌違反有關法令規定,情節輕微。』並俟司法判決確 定後,再依其判決結果,研議是否解聘或相關事宜。(按: 依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3年7月11日法律座談會決議略以, 聘用人員非公務員懲戒法上之公務員,但服務期間仍應遵守 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標檢局嗣並將上開3員擬移付懲戒 案報本部核定(附件2)。
(二)本部嗣於99年12月16日召開考績委員會99年第9次會議決議



略以:「標準檢驗局韓德政謝志誠鍾引祺3員移送公務 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按:韓德政謝志誠鍾引祺3員 未到場列席說明,亦未另提供陳述意見書供本部考績委員審 議參考)。
四、綜上,韓德政謝志誠鍾引祺3員所為,除涉嫌觸犯貪污 治罪條例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及刑法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 書等罪嫌外,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公務員應遵守 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同法 第6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 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及同法第16條第 2項:「公務員於所辦事件,不得收受任何餽贈。」等規定 ,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所定違法、失職等應予懲戒事由 ,爰依法送請貴會審議。
五、附件證據(均影本在卷):
附件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17057、 24663號起訴書。
附件2:經濟部標準檢驗局99年11月19日經標人字第00000000000 號函。
乙、被付懲戒人韓德政答辯意旨:
壹、答辯意旨:
一、公訴意旨略以:
韓德政為標檢局臺北總局第六組高分子檢驗科紡織品試驗小 組檢測員,負責紡織品及紙品之檢驗,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 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孫華昌為義翔實業有限 公司(下稱義翔公司)之負責人,何鴻卿為華程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華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李文太為久庭服裝 有限公司(下稱久庭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緣行政機關(如 臺灣鐵路管理局、各縣市政府警察局、消防局等)、軍事機 關(如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等)、公營事業機構(如台灣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公司、台灣中油股份 有限公司等)、各銀行及學校等於辦理警勤服裝、制服或工 作服等採購案時,因考量工作或勤務之特殊需求,對於採購 服裝之布料物性均訂有規格要求,而該等採購機關為確保所 採購成品之品質,均於招標通知上明定驗收階段須指定送至 具有公信力之第三機關(如標檢局臺北總局暨各分局或財團 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之實驗室)執行檢測,並於檢測合 格後方能完成驗收付款。詎韓德政竟主動向上開採購案件之 得標廠商要求或被動收受該等廠商交付之賄賂,孫華昌、何 鴻卿、李文太等廠商為使伊等投標之採購案得以順利通過標 檢局臺北總局之檢測,明知伊等交付予採購機關之成品並不



符合採購機關之規格要求,仍對於韓德政違背職務製作不實 試驗報告或抽換送驗樣品等行為交付賄賂,以利伊等完成驗 收。渠等之犯行如下:
(一)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迷彩褲腰帶等2項」採購案部分 [(起訴書犯罪事實 (二)]:
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採購處於98年3月2日辦理「迷彩褲 腰帶等2項」採購案,係由豐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豐本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劉又溍)於98年3月10日得標, 因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採購處就豐本公司所交付之迷彩 褲腰帶成品,自行試驗結果,發現「深綠色色差值」及「 緯紗支數」之檢驗項目不合格,遂於98年11月間,將上開 採購案抽驗之成品共26條送至標檢局臺北總局檢驗,經該 局分案後,由韓德政承辦,劉又溍因知悉孫華昌與韓德政 熟識,遂委由孫華昌代為處理檢驗事宜,孫華昌乃於98年 11月3日指示員工馮建中前往標檢局臺北總局附近之外交 部領事事務局與韓德政見面,並交付上開採購案之規格文 件及賄款2萬元予韓德政,對於韓德政違背職務製作不實 檢測報告之行為交付賄賂,韓德政於收受賄款後,竟違背 職務,指示孫華昌另行交付與上開抽驗之樣品同時期之迷 彩褲腰帶樣本2條予其檢驗,孫華昌即指示馮建中於98年 11月8日在標檢局臺北總局門口將之交付予韓德政,並由 韓德政於98年11月9日職務上所掌之試驗紀錄表公文書上 ,不實登載送驗腰帶之深綠色色差值數據,使之符合國防 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採購處之規格要求,並將之送交國防部 聯合後勤司令部採購處行使,嗣該處於98年11月26日又發 函要求標檢局臺北總局須就送驗之26條迷彩褲腰帶全數檢 驗,韓德政乃再指示孫華昌另行交付26條迷彩褲腰帶,孫 華昌即指派馮建中另於98年12月2日交付26條迷彩褲腰帶 予韓德政韓德政即違背職務抽換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 送驗之迷彩褲腰帶,並於98年12月10日於職務上製作之試 驗紀錄表公文書上,不實登載該等迷彩褲腰帶深綠色色差 值全數合格之試驗紀錄表,並送交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 採購處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標檢局臺北總局試驗之公信力 及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對於採購案件驗收之正確性,嗣 該等抽樣之成品經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再送國防部軍備 局鑑測中心複驗結果,其深綠色色差值仍不合格,豐本公 司即未完成驗收。
(二)內政部役政署「98年替代役役男外套、帽子、管理幹部帽 子採購」採購案[起訴書犯罪事實(四)]:
內政部役政署於98年1月9日辦理「98年替代役役男外套、



帽子、管理幹部帽子」採購案,由華程公司於98年1月12 日得標,並由內政部役政署指定將上開採購案之成品送至 標檢局臺北總局試驗,嗣該署於98年5月間將華程公司第1 批成品抽樣送驗,於98年9月間就華程公司所交付之第2批 成品抽樣送交標檢局臺北總局試驗,何鴻卿因前揭所交付 內政部役政署第1、2批之替代役帽子成品褪色嚴重,經內 政部役政署將該公司於98年10月9日所交貨之第3批成品全 數退回,何鴻卿乃再向吉利布行購買布料重新製作,惟為 確保布料品質無虞,乃私下委由韓德政對該布料先行檢測 ,詎韓德政明知依商品檢驗法第17條及辦理受託物品試驗 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第3條之規定,「廠商委託物品試驗 ,應填具申請書連同應繳費用、所需樣品及其他相關文件 ,向標檢局辦理」,竟仍為圖自己之不法利益,對於主管 之紡織品試驗事務,明知違背上開法令,仍於98年11月間 接受何鴻卿之委託,試驗該布料規格,並由何鴻卿於98年 11月10日交付5,000元之對價予其,而直接圖自己之不法 利益。
(三)臺北縣三重市光榮國民小學(下稱光榮國小)「99年度運 動服」採購案部分[起訴書犯罪事實(六)]: 光榮國小於99年3月8日辦理「99年度運動服」採購案,由 華程公司於98年3月23日得標,並由光榮國小於99年4月間 將抽驗之成品送至標檢局臺北總局執行檢測,經該局分案 結果係由韓德政承辦,詎韓德政竟於99年4月8日主動撥打 電話予何鴻卿告知該案係由其承辦,並暗示要求賄賂,何 鴻卿為求順利通過驗收,遂於99年4月19日下午2時24分, 在標檢局臺北總局外,交付賄款1萬元予韓德政,由韓德 政對於職務上製作試驗報告之行為收受賄賂。
(四)國立三重高工(下稱三重高工)「98年度運動服」採購案 部分[起訴書犯罪事實(七)]:
三重高工辦理之「98年度運動服」採購案,係由華程公司 得標,經該校將抽樣之成品送至標檢局臺北總局檢測,分 案由韓德政承辦後,韓德政竟主動於98年11月5日撥打電 話予何鴻卿,告知該案係由其承辦,並暗示何鴻卿交付賄 賂,何鴻卿即於98年11月6日前往標檢局臺北總局資料大 樓前交付賄款1萬元予韓德政,由韓德政對於職務上製作 試驗報告之行為收受賄賂。
(五)台北自來水事業處「98年度工作服一批」採購案部分[起 訴書犯罪事實(八)]:
台北自來水事業處於98年6月12日辦理「98年度工作服1批 」採購案,由伊恩國際有限公司(下稱伊恩公司)於98年



6月17日得標,並由台北自來水事業處就該採購案件之驗 收檢測指定送至標檢局臺北總局試驗,伊恩公司因與吉利 布行有業務往來,遂委由吉利布行於98年11月17日將該案 抽驗樣本送檢測,經分案由韓德政承辦。詎吉利布行之業 務人員莊登富因知何鴻卿與標檢局臺北總局檢測人員熟識 ,遂透過何鴻卿於98年11月24日向鄭慶瑞查詢該檢測案係 由韓德政承辦後,又透過何鴻卿與韓德政相約98年11月24 日下午5時許於「臺大校友會館」碰面,並由何鴻卿先行 墊付賄款1萬元及交付上開採購案之規格文件予韓德政, 由韓德政對於職務上製作試驗報告之行為收受賄賂。嗣莊 登富即將何鴻卿代墊之1萬元賄款返還予何鴻卿。(六)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公司)採購處南部採購 中心(採購三組)「短袖工作服襯衫等一批」、「男性長 褲」、中油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台中營業處「98年度員工 冬夏季工作服購置」、桃竹苗營業處「98年員工(含加盟 站)採購夾克1,170件」、台電公司苗栗區營業處「混紡 及純棉工作服1批」、台中區營業處「98年度員工工作服 一批」、鳳山區營業處「98年採購員工工作服」、新竹區 營業處「混紡及純棉工作服一批」、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自來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98年度內外勤人 員工作服裝採購」、台電彰化區營業處「98年彰化區處工 作服」等採購案部分[起訴書犯罪事實(十)]: 緣信用服裝廠有限公司(下稱信用公司,負責人為陳清發) 於98年6月12日、98年7月14日、98年8月18日、98年9月17日 、98年9月22日、98年10月6日、98年10月15日、98年10月 20日、98年10月23日分別得標中油公司採購處南部採購中 心(採購三組)「短袖工作服襯衫等一批」、「男性長褲 」、中油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臺中營業處「98年度員工冬 夏季工作服購置」、桃竹苗營業處「98年員工(含加盟站 )採購夾克1,170件」、台電公司苗栗區營業處「混紡及 純棉工作服一批」、台中區營業處「98年度員工工作服一 批」(得標品項:A組混紡類、B組純棉質類)、台電鳳山 區營業處「98年採購員工工作服」(得標品項:甲組防焰 性工作服、乙組棉質工作服)、台電公司新竹區營業處「 混紡及純棉工作服一批」、自來水公司第一區管理處「98 年度內外勤人員工作服裝採購」、台電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98年彰化區處工作服」(得標品項:A組混紡類、B組棉 質類)等採購案,而上開採購案之驗收檢測均指定將抽驗 之樣本送至標檢局臺北總局執行試驗,陳清發即於該等案 件送驗後,主動撥打電話向韓德政探知該等檢測案件之檢



測員姓名,並於得知該等案件係分案由韓德政鍾引祺承 辦者,即將採購機關之規格文件及每件2,000元至3,000元 不等之賄款交付予韓德政鍾引祺鍾引祺部分共計收受 賄款4,000元),由韓德政鍾引祺對於職務上製作試驗 報告之行為收受賄賂。
(七)台電公司花蓮區營業處、台北西區營業處、台南區營業處 、桃園區營業處、鳳山區營業處、基隆區營業處、雲林區 營業處、台北市區營業處、彰化區營業處共10個防火(焰 )工作服採購案[起訴書犯罪事實(十一)]: 1、緣龍耀設計整合有限公司(下稱龍耀公司,登記負責人為 黃漢聲)於97年間陸續得標台電公司台南區營業處「97年 度工作服一批」、桃園區營業處「防火(焰)工作服一批 」、鳳山區營業處「97年採購員工工作服」等4件採購案 、於98年間得標台北西區營業處「防火 (焰)工作服一批 (197套)」、基隆區營業處「防焰工作服148套」等3件 防火(焰)工作服採購案及雲林區營業處「工作服及防焰 工作服等2項」(得標品項:防焰工作服)等3件採購案件 ,而採購機關均指定將抽驗之樣本送至標檢局臺北總局試 驗,經該局分案後,分由檢測員謝志誠、陳明煌(97年桃 園區營業處部分)、鍾引祺(97年台南區營業處及基隆區 營業處檢驗案號9Z000000000號部分)及韓德政(98年台 北西區營業處檢驗案號9Z000000000號及雲林區營業處檢 驗案號00000000000號部分)等承辦,謝志誠均主動與黃 漢聲聯繫要求賄款,黃漢聲遂陸續在前揭愛買量販店旁或 標檢局臺北總局對面之統一超商門口交付每1檢測案件1萬 元之賄款予謝志誠,前後共計交付8萬元,並由謝志誠轉 交各5,000元及1萬元之賄款予鍾引祺韓德政(陳明煌承 辦部分,謝志誠並未轉交賄款),謝志誠鍾引祺及韓德 政即共同對於職務上製作試驗報告之行為收受賄賂。 2、詎黃漢聲於交付前揭雲林區營業處「工作服及防焰工作服 等2項」(得標品項:防焰工作服)採購案件檢測之賄款1 萬元予謝志誠後,因謝志誠並未將賄款轉交予承辦該案之 韓德政韓德政即製作結果不合格之試驗報告,黃漢聲乃 多次要求謝志誠處理,謝志誠始委由承辦該案之韓德政, 於99年1月間在臺北市濟南路與林森南路之統一超商前與 黃漢聲見面,韓德政遂指示黃漢聲將該採購案件再行送驗 ,嗣因龍耀公司於98年10月6日及98年10月23日得標之台 電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98年度工作服」(得標品項:98 年度工作服-防焰)及彰化區營業處「98年彰化區處工作 服」(得標品項:C組防焰類)等採購案,經送至標檢局



臺北總局檢測,分案後亦係由韓德政承辦,韓德政即於99 年1月4日撥打電話予黃漢聲,以前揭案件抽驗樣本褲子之 試驗項目「抗拉強力」緯向試驗結果未達50kgf,不符採 購機關規格文件所定60kgf以上之要求,及謝志誠未轉交 前揭台電公司雲林區營業處之賄款予其為由,要求黃漢聲 交付每1檢測案件1萬元之賄款,黃漢聲為順利通過驗收, 乃分別於99年1月13日及99年2月4日,再依韓德政指示搭 載其前往臺北市美麗華百貨公司途中及標檢局臺北總局門 口交付各2萬元及1萬元(總計為3萬元)之賄款,由韓德 政對於職務上製作試驗報告之行為收受賄賂。
(八)中油公司「96年度員工夾克工作服」、「97年度工讀生長 短袖T恤」、「97年員工工作服採購」、「97年度員工夾 克工作服採購」、「紅色夾克詳如規範附件」、「加油站 工讀生長、短袖T恤長9,776件短12,051件」、「98年度員 工工作服採購」、「工讀生長短袖T恤及工讀生工作帽採 購」、「99年度嘉南處員工夾克及背心工作服採購(共2 項)」、「99年度嘉南處員工工作服採購(襯衫及長褲) 」、「中油公司採購處南部採購中心(採購三組)冬季紅 色夾克450件」、「加油站工讀生T恤(短袖11,762件;長 袖6,154件)」等採購案部分[起訴書犯罪事實(十二)] :
1、緣久庭服裝有限公司(下稱久庭公司,實際負責人為李文 太)自96年間起,陸續標得中油公司「96年度員工夾克工 作服採購」(檢驗案號:9Z000000000號)、「97年度工 讀生長短袖T恤採購」(檢驗案號:9Z000000000號及9Z00 0000000號、9Z000000000號)、「97年員工工作服採購」 (檢驗案號:9Z000000000號及9Z000000000號)、「97年 度員工夾克工作服採購」(檢驗案號:9Z000000000號) 、「紅色夾克詳如規範附件」(檢驗案號:9Z000000000 號)、「加油站工讀生長、短袖T恤長9,776件短12,051件 」(檢驗案號:9Z000000000號)、「98年度員工工作服 採購」(檢驗案號:9Z000000000號)、「工讀生長短袖T 恤及工讀生工作帽採購」(檢驗案號:9Z000000000號、9 Z000000000號、9Z000000000號)、「99年度嘉南處員工 夾克及背心工作服採購(共2項)」(檢驗案號:D4399X0 01號)、「99年度嘉南處員工工作服採購(襯衫及長褲) 」(檢驗案號:D4399X002號)等11件採購案,並均由中 油公司指定送至標檢局臺北總局檢驗,李文太為求檢測順 利,即於中油公司送驗後,撥打電話與謝志誠聯繫,並開 車至標檢局臺北總局樓下,在渠車上交付每件檢測案件1



萬元之賄款予謝志誠,總計交付11萬元,謝志誠即於該等 案件係由韓德政鍾引祺承辦時,轉交每1檢測案件1萬元 之賄款予韓德政鍾引祺,餘賄款則自行收受,謝志誠韓德政鍾引祺即共同就職務上製作試驗報告之行為收受 賄賂。
2、中油公司採購處南部採購中心(下稱中油公司南部採購中 心)於98年11月10日辦理之「冬季紅色夾克450件」採購 案,亦係由久庭公司於98年11月27日得標,嗣由中油公司 南部採購中心於99年1月21日將上開採購案之抽驗樣本送 至標檢局臺北總局執行檢測,經該局分案檢驗案號9Z0000 00000號案件由韓德政承辦。李文太明知上開抽樣之樣本 無法通過檢測,遂於99年1月26日在標檢局臺北總局附近 另行交付符合上開採購案規格要求之紅色夾克1件、該採 購案之規格文件及賄款1萬元予謝志誠,對於謝志誠及韓 德政違背職務,抽換中油公司南部採購中心提送之檢驗樣 本,並參考採購機關之規格文件製作不實之試驗報告等行 為交付賄賂。惟因李文太前揭所另行交付之紅色夾克樣本 曾遭裁剪,與中油公司送驗之樣本為完整者明顯不同,謝 志誠為恐遭發覺,乃未將之交付予韓德政,而僅將李文太 所交付之賄款1萬元轉交予韓德政,要求韓德政違背職務 ,製作合格之試驗報告,韓德政於收受賄款後亦應允之。 惟韓德政於翌(27)日就上開案件進行檢測後,發覺該案 「成分」試驗項目之試驗結果並無中油公司採購案規格要 求之「羊毛」及「亞克力纖維」等成分,與規格差距過大 ,無法放水,遂又將1萬元退還予謝志誠,並據實製作不 合格之檢驗報告。
3、中油公司南部採購中心於98年10月26日辦理「加油站工讀 生T恤(短袖11,762件;長袖6,154件)」採購案,亦係由久 庭公司於98年11月24日得標,並由中油公司指定送至標檢 局臺北總局試驗,而於99年2月間將抽驗樣本送至標檢局 臺北總局(檢驗案號9Z000000000號)後,李文太即先行 交付賄款1萬元予謝志誠,嗣該案分由韓德政承辦後,謝 志誠不惟未將李文太交付之1萬元賄款轉交予韓德政,竟 又於99年2月22日以電話向李文太表示「我同事(指韓德 政)說,他還要2.0(指賄款2萬元)耶」等語,要求李文 太於當日下午交付賄賂,李文太遂於當(22)日下午前往 標檢局臺北總局另行交付1萬元之賄款予謝志誠謝志誠 乃將該1萬元轉交予韓德政,由謝志誠韓德政共同對於 職務上製作試驗報告之行為收受賄賂,並由韓德政於製作 合格之試驗報告後,交由謝志誠於99年2月25日,將試驗



報告影本先行交付予李文太,以示其2人並未刁難本件試 驗,韓德政所製作之試驗報告亦符合中油公司之規格要求 ,使久庭公司得以順利完成驗收。
(九)中油公司油品行銷事業東區營業處「98年工作服」採購案 部分[起訴書犯罪事實(十四)]:
中油公司油品行銷事業東區營業處於98年10月9日辦理「 98年工作服」採購案,由久能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久能公 司,登記負責人為周詹淑惠)於98年10月16日得標,採購 機關並指定送至標檢局臺北總局試驗,經中油公司東區營 業處於99年3月初將上開採購案之抽驗樣本送至標檢局臺 北總局執行檢測後,經該局分案檢驗案號9Z000000000至 9Z000000000號等7件案件,分由謝志誠韓德政鍾引祺 承辦,詎謝志誠竟於99年3月5日及3月9日主動撥打電話向 周詹淑惠之夫周文林以前揭採購案件之試驗項目「帶電性 」試驗結果未附檢驗標準為由,並詐稱該項目之檢測結果 數值為1.65,未達採購機關規格文件要求之數值1以下云 云,要求周文林交付賄賂,經周文林謝志誠探知上開試 驗案件尚另由鍾引祺韓德政負責試驗後,因謝志誠又於 3月16日撥打電話告知周文林稱欲將上開採購案件不合格 之檢驗報告送出去,藉此催促周文林支付賄款,周文林乃 於99年3月17日前往標檢局臺北總局停車場將包含謝志誠韓德政鍾引祺之3份賄款合計1萬5,000元交付予鍾引 祺,鍾引祺於將自己部分之5,000元賄款留下後,分別轉 交各5,000元賄款予謝志誠韓德政鍾引祺韓德政謝志誠即共同對於職務上製作試驗報告之行為收受賄賂。(十)韓德政涉嫌圖利部分[起訴書犯罪事實(十七)]: 韓德政明知依商品檢驗法第17條及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 他技術服務第3條之規定,「廠商委託物品試驗,應填具 申請書連同應繳費用、所需樣品及其他相關文件,向經濟 部標準檢驗局辦理」,竟仍為圖自己之不法利益,對於主 管之紡織品檢驗事務,明知違背上開法令,仍於99年3月8 日私下接受林志麟之委託,試驗佑嘉公司所開發新布料之 材質,並由林志麟交付3,000元至5,000元之對價予韓德政韓德政即以此方式直接圖自己之不法利益。
(十一)鍾引祺謝志誠等收受永興呢羢有限公司(下稱永興公 司,登記負責人為王元宏)賄賂部分[起訴書犯罪事實 (二六)]:
永興公司於99年間出售布料予天衣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下 稱天衣公司),經該公司送至標檢局臺北總局檢驗後,分 檢驗案號0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0號案件,均係由韓



德政承辦。廖國朝經與鍾引祺聯繫後,得知該案係由韓德 政承辦,遂於99年3月8日下午4時許向王伶文請款2萬元後 ,在標檢局臺北總局門口交付2萬元予鍾引祺,由鍾引祺 自行留用其中之4,000元後,將餘之1萬6,000元交付予韓 德政,韓德政鍾引祺即共同對於職務上製作試驗報告之 行為收受賄賂。
(十二)謝志誠向華承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承公司) 要求賄賂部分[起訴書犯罪事實(三十)]:
緣華承公司為參加不詳標案,於99年間向永興公司之業務 經理廖國朝訂購布料,並將該公司所購之「西服布料754- -3」、「西服布料CB64-4A」、「女襯衫布料」及「女套 裝布料」等4件樣本送至標檢局臺北總局檢驗,經該局分 案00000000號至00000000號等4件申請試驗案件,分由鍾 引祺(負責檢驗案號00000000號部分)、謝志誠(負責檢 驗案號00000000號部分及00000000號部分)及韓德政(負 責檢驗案號00000000號部分)承辦。詎韓德政竟於99年3 月2日主動撥打電話予華承公司之張光鎧,告知上開檢驗 案件中有1件係由其承辦,而向張光鎧暗示要求賄賂,又 將張光鎧之聯絡電話告知謝志誠謝志誠亦於同日撥打電 話暗示張光鎧交付賄賂,而廖國朝亦於同日透過熟識之鍾 引祺得知該等檢驗案件適有1件係由鍾引祺承辦,嗣張光 鎧即於99年3月4日下午4時26分,在開南商工旁,將規格 表及現金1萬2,000元之賄款交付予謝志誠後,又與韓德政 相約於當日下午5時20分在開南商工旁見面,並交付賄款 6,000元予韓德政。而廖國朝亦於同日在永興公司附近之 塔城街及長安西路口交付1萬元賄款予鍾引祺謝志誠韓德政鍾引祺即分別以此方法對於職務上製作試驗報告 之行為收受賄賂。
被告因上開犯罪事實係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 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 背職務受賄罪、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事務圖 利罪、同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行為收賄罪。二、答辯意旨:被付懲戒人否認起訴書所指偽造文書、收受賄賂 及圖利等犯行,茲分述如下:
(一)就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迷彩褲腰帶2項」採購案: 1、被付懲戒人試驗迷彩褲腰帶(共貳批)之樣品係豐字第 050號與鞋技中心之樣品相同,兩者試驗結果深綠色色 差值數據(各貳批)皆符合,故無不實登錄之情事( 參考99偵17057卷4,P139驗收經過)。 2、再驗之樣品係豐本公司於99.1.27.申請重修交貨,重新



抽樣辦理複驗(依據99偵17057卷4,P140驗收經過)絕 非原批之樣品(豐字第050號),兩者批號不同,檢驗 結果不盡相同,並無不實登錄之情事。
3、聯合後勤司令部會再辦理再驗的原因乃被付懲戒人於試 驗報告上加註「緯紗長纖纖維根數乙項,因樣品纖維絲 已經織造加工結構鬆散,不能完整拆解,未予試驗。」 (依據99偵17057卷4,P134,P141~142)以致被認定不 合格。被付懲戒人係依據檢驗之SOP辦理檢驗,絕無不 實登錄之情事。
4、被付懲戒人並未收受孫華昌指示馮建中交付之賄款。(二)內政部役政署「98年替代役役男外套、帽子」採購案: 1、起訴事實及有關之待證事項均乃何鴻卿片面之詞,無證 據能力。
2、檢驗人員檢視送驗樣品乃正常的作業流程之一。如已進 入測試過程當依SOP辦理,紡織品先要經溫、濕度調製 後(約24hrs.)方能進行檢驗。廠商要求檢驗人員先檢 視(並非檢驗)送驗樣品以確定所送驗的樣品是否為正 確,毋庸交付無對價關係。
(三)就三重市「光榮國小99年度運動服」採購案: 1、本案「三重市光榮國小99年度運動服採購案」經查檢驗 人員被付懲戒人已於99.4.8.辦理結案。何鴻卿於99.4. 19.來檢驗局,絕非為該案,應是討論其他事情,亦絕 非如調查局所指「何鴻卿決定行賄韓德政較為保險」云 云。
2、監察譯文皆未討論該檢驗案之相關事情。
3、何鴻卿於99.7.8.偵查庭說「我是拿一塊布去請教他, 與案子無關」等語,(99偵5621號卷二,P166),並非 行賄。
(四)就第(七)案三重市高工99年度運動服採購案: 1、本件檢驗已於98年11月5日辦理結案,何鴻卿無須於事 後行賄。其98.11.6.來檢驗局,絕非為該案,應是討論 其他事情。
2、全案監察譯文皆未討論該檢驗案之相關事情。(五)就台北自來水事業處98年度工作服採購案: 1、起訴書所指何鴻卿於98年11月24日交付規格文件及賄賂 云云,並非事實。因當日被付懲戒人與何鴻卿係討論染 料相關問題,兩人之見面與本件檢驗案無關。何鴻卿於 98.11.24.來檢驗局僅係交付規格文件,所討論之內容 乃其他事情。
2、全案監察譯文兩人皆未討論該檢驗案之相關事情。



(六)就第(十)案信用服裝陳清發檢驗案:
l、99偵17057卷3(P307~315)有關陳清發指述被付懲戒人 相關事項,均非事實。
2、「永安廠員工工作服」(第307頁)並非被付懲戒人承 辦之案件,陳清發無送錢之必要。且稱:一件檢驗案送 錢2、3次,每次2,000~3,000元云云,顯與常情不符。 3、通信譯文中的「頭子」,係指科長陳俊哲,而非鍾引祺陳清發指鹿為馬,不知所云。
4、陳清發供述行賄鍾引祺之金額很確定,而被付懲戒人部 分,則不確定,顯然與常情不符。
(七)就第(十一)案龍耀公司防火工作服檢驗案: 1、黃漢聲99年7月7日調查筆錄自承98年宜蘭區工作服採購 案,韓先生索賄1萬元(99他5621號卷2,P01 2/10頁第 15行),同卷4/10頁倒數第二行又自承與韓先生第一次 接觸是在99年1月間(宜蘭區工作服)云云,有關第一 次見面時間,言詞前後不一。
2、黃漢聲99年7月7日調查筆錄稱(99他5621號卷2倒數第6 行)支付了韓先生1萬元,時間、地點均不詳。 3、黃漢聲99年7月7日調查筆錄自承「為處理雲林區的報告 ,韓先生打電話給我,也來超商跟我見面」云云(99他 5621號卷2,P009)然兩人第一次見面時間、地點為000 000 000000公車站牌附近(資料卷99偵17057號二附件6 7/11頁)。其所述見面地點,言詞前後不一。 4、黃漢聲99年7月7日調查筆錄自承共交付3萬元給韓先生 (99他5621號卷2,P003)時間為990113,2萬元、9902 04,1萬元(99偵17057號卷1,P158)但核對龍耀公司 案件清單(99偵17057號卷1,P302)被付懲戒人承辦龍 耀公司之檢驗案皆已於990108完成結案,如何再於9901 13及990204有向黃漢聲索賄之情事?
5、黃漢聲帳簿之記載(99偵17057號卷1,P161~163)有關 謝先生之檢驗交際費共4筆,但皆無於明細中註明謝先 生,唯1月13號有註明標檢局韓先生字樣,記載方式前 後不符。另99年2月4日1萬元1筆則未見記載,可見有不 實登錄之事實,對於被付懲戒人不利之記載,不足採信 。
6、本案起訴書P57證據名稱第十項有關被付懲戒人與黃漢 聲之傳真(000000 000000)乙節,依謝志誠自承(99 偵17057號卷1,P295第5行、P306第15行)(99他5621 號卷1,P208,2/20第15行)顯示該傳真係由謝志誠辦 理,與被付懲戒人無涉。




(八)就第(十二)案中油公司加油站工讀生T恤檢驗案: 1、本案起訴書P62證據名稱第十三項有關謝志誠自承於99 年2月25日中午要交付報告給李太文乙節(資料卷99偵 17057號二附件7,10/16頁)。經查本案承辦員被付懲 戒人已於99年2月23日辦理結案,應是謝志誠私下影印 歸檔試驗報告,而非被付懲戒人所為。
2、本案謝志誠為欺騙李太文,而指摘別人、同事,盡說些 無中生有之事(代人索賄、樣品重量不足、私下影印報 告、偽造公文書……等)(參99偵17057卷1,P233~236 )。但其所述,事實上均無任何明確證據,都是皆乃謝 志誠個人所為,與被付懲戒人無關。
(九)就第(十四)案中油公司東區加油站工讀生T恤檢驗案: 1、鍾引祺自承代轉交周文林賄款5,000元予被付懲戒人, 惟被付懲戒人並不知情,亦未收受。若有行賄,何以鍾 某事後未向被付懲戒人查詢結果如何,顯不符常情。 2、檢驗申請人周文林於偵查中堅稱並無行賄之情事。(99 他5621卷1,P298~305、99偵17057卷3,P096~101)益見 鍾某所言不實!另鍾某於99.12.21準備庭中供述周文林 無交付賄款,亦無轉交賄款予被付懲戒人。
(十)就第(十七)案圖利林志麟檢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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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電力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冠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柏帝服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用服裝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克迪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伯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能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中區營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