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聲字,106年度,2號
NHEV,106,湖小聲,2,2017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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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湖小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盧冠升
上列聲請人與大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六年度湖小字第六八號損害賠償事件中華民國一○六年一月十九日調解程序期日、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 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 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 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 ,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 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為同辦法第8條第2項明定,是當事人 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只要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 即得於一定期間內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釐清重要證據是否有提出法院,並編於 本案卷宗內,爰聲請准予交付民國 106 年 1 月 19 日調解 程序期日、同年 2 月 22 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等語。
三、查:聲請人業就本件提起上訴,有上訴狀可參,其在原審所 提出之重要證據是否確已提出,且供本院審酌,自屬應維護 之法律上利益,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 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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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