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聲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呂致穎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袁世杰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又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 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 件法第14條第1 項及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催告給付租金及終止契約之意思 表示,依首揭規定,應徵收聲請費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 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