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66號
原 告 張訢詠
訴訟代理人 吳傑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洪花、吳士弘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此為書狀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於書狀內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 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 裁定已於106 年6 月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