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6年度,286號
CLEV,106,壢簡,286,201705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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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286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彭金章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劉純印
      周儀縣  ○○○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林永發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月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106 年度壢簡
字第286 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晴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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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