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6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梁澤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鄭宇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宇閎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5年11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 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6 年3 月1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 判費,此項裁定業於同年3 月6 日及9 日分別送達予送達代 收人及寄存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2 份在卷可稽。上訴 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佐,其上 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