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買賣契約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5年度,479號
CLEV,105,壢簡,479,2017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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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479號
原   告 劉清漢
      陳在沺
      林基竹
      游振賢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被   告 鍾美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26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鐘美溶」之記載,應更正為「鍾美溶」;暨附表編號7 權利範圍欄所載「4380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43840/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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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