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0年度,1016號
CLEV,100,壢簡,1016,201705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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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1016號
原   告 陳文旺

訴訟代理人 李家銘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靚   住同上
被   告 元化院即寺廟元化院觀音佛祖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徐瑞蟬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 割共有物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 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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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