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6年度,787號
SJEV,106,重簡,787,2017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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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787號
原   告 永昌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彥君
上原告與被告楊敏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叁萬叁仟
壹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柒佰肆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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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昌貨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