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2號
原 告 林宗暉
訴訟代理人 白裕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468,10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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