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8號
原 告 育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菖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鑫福、傅子龍二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605,08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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