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39號
ULDV,106,消債更,39,2017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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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吳惠蓮
代 理 人 陳青來 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並依債權人人數提出繕本。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其次,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前項債權 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㈠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㈡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 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㈢自用住宅借款 債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 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 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 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同條例 第43條第1 項、第2 項、第6 項)。又法院認為必要時,得 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 之調查(同條例第44條)。再者,債務人依本條例第43條第 6 項第1 款規定所表明之財產目錄,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 、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 在內之所有財產。其於更生或清算聲請前二年內有財產變動 狀況者,宜併予表明。債務人依本條例第43條第6 項第3 款 規定所表明之收入數額,係指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 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 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 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債務人依本條例第43條第6 項第3 款 規定所表明之必要支出數額,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 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 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債 務人依本條例第43條第6 項第4 款規定所表明依法應受債務 人扶養之人,除應記載該受扶養人外,尚應記載依法應分擔 該扶養義務之人數及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3 至6 項)。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漏未提出上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附表:
㈠聲請人應具體說明負債之原因(包括未能履約之具體事由)並 提相關事證。
㈡提出最近1 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債權人 清冊(綠色聯單)及個人綜合信用報告資料(紅色聯單)。㈢請提出目前工作之在職證明(應註明到職日)、薪資證明及勞 、健保投保資料。是否另有兼職?若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 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
㈣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如醫療費、生活費、 膳食費、電話費、交通費等)?是否與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中「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項目所記載者相同,如有增減請 再作陳報,並「盡量」提出相關費用支出【單據】,如與第三 人共同居住,請說明彼此間如何分擔共同生活費用(須附計算 式)。
㈤請說明聲請人或楊美照吳惠敏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 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 年金等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 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 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 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㈥提出聲請人、林水聯楊美照吳惠敏之104 及105 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 個月內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有不動產,請一併提出土地及建物第一 類登記謄本)、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提出郵局、 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4 年8 月25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 餘額內頁影本)。
㈦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其名稱、種 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為 何?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㈧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其 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㈨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 、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㈩聲請人於本件聲請前2 年(即自104 年8 月25日起)之財產變 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 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 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聲請人前與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兩者差距?將來之更生 計劃?【請列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聲請人自稱其前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 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之規定與債權銀行達成協商,然因收入 減少入不敷出而毀諾,則請提出協商資料,並請說明聲請人依 約繳款至毀諾之起迄期間?並說明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收入、 開銷情形為何?有如何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困難之事由? 並請提出相對應之證明文件到院。
聲請人自陳目前居住於雲林縣○○鄉○○○路000 巷0 弄00號 請提出該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及所有權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以上資料請以標籤紙分項標記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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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