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鳳簡字第八六五號
上 訴 人 甲○○即林素琴
右上訴人與乙○○間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
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貳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貳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伯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 日
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