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家調裁字,106年度,32號
ULDV,106,家調裁,32,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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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調裁字第32號
聲 請 人 林右吉
相 對 人 林以智
      胡桂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確認聲請人林右吉(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相對人林以智(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胡桂花(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 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 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 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 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 ,應予准許,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5條第1 項規定,上開裁定確定者,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查本件聲請人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屬 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項,惟兩造於民國106 年9 月27日調解 期日,依前揭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 項規定合意聲請法院為 裁定,此有本院同日調解紀錄表、訊問筆錄可憑,本院自應 依前揭規定為裁定,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得知相對人林以智胡桂花非其親生 父母親,有血緣鑑定報告可證,為避免日後親屬及繼承之相 關法律問題發生,聲請人乃提起本件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 訴等語,並聲明:確認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以智胡桂花間親 子關係不存在。
三、相對人則對聲請人之主張不爭執,均同意聲請人之請求,並 合意聲請法院裁定等語。
四、按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 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 訴,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親子關係是否存 在,為定子女與被指為生父或生母間有無扶養、繼承等法律 關係之基礎,是有即受確認判決法律上利益之人,即得提起 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又所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 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 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



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 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 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判例意旨參照)。五、經查,聲請人於戶籍登記上被登記為相對人林以智胡桂花 之子女,有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而聲請人主張相對 人林以智胡桂花實非其親生父母親,則聲請人與相對人林 以智、胡桂花間有無親子關係存在,攸關兩造間有無基於直 系血親關係所生之扶養、繼承等私法上權利,此等法律關係 有無之不安狀態得以確認判決除去,是聲請人提起本件確認 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應認其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又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佛教慈濟醫 療財團法人大林慈濟醫院親子鑑定報告3 份為證,而該鑑定 報告之鑑定結論欄分別載明:「可以排除林以智林右吉的 親生父親這一個假設」、「可以排除胡桂花林右吉的親生 母親這一個假設」、「⒈不能排除林右吉與林彩紂之親子關 係。⒉親子關係指數(CPI )為:22161 ;亦即『林彩紂是 林右吉親生母親』這個可能性與『任何中國女人偶然具有是 林右吉的親生母親所必須具備的基因半型』這一可能性相比 ,大約為22161 倍。⒊也就是林右吉與林彩紂之母子關係確 定率為:99.995% 以上」等語明確,此外,並無任何反證可 以證明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以智胡桂花間有何親子血緣關係 ,可資否認上揭鑑定報告之科學推論,則綜合上開事證,足 見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以智胡桂花間並不具有真實血緣關係 乙節屬實,而堪認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從而,聲請人聲請 確認其與相對人林以智胡桂花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為有 理由,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六、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以智胡桂花間有無真實親子血緣身分關 係,有待法院裁判還原其真相,此實乃不可歸責於相對人林 以智、胡桂花之事由,況相對人林以智胡桂花本可與聲請 人互換地位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故聲請人提起本 訴雖於法有據,然本件程序費用若由相對人林以智胡桂花 負擔,恐有不公,從而本院認本件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較為公允,爰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七、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 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2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雅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雅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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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