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由家分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6年度,153號
ULDV,106,家親聲,153,20170904,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翁錦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志超間請求由家分離事件,聲請人提起本
件聲請,未據其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之非財產
權請求,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鍾世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鄭巧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