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簡字第8號
原 告 吳再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茂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十日內,查明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一、請確認段清森之繼承人(段華成、段政業、段政任、段木榮
、洪魁升、洪殷琪)應繼分比例。段慶山之應繼分依法應先
由其母段陳秀鸞繼承,另洪魁升就段陳秀鸞之遺產依法無繼
承權。
二、請確認段班超之繼承人(段葉碧桃、段慶厚、段慶東、段海
樹)應繼分比例。段慶賢之應繼分依法應由其母段葉碧桃繼
承。
三、另蔡榮仁、蔡鈺蘋、蔡榮豐等3 人已拋棄繼承,卻為繼承登
記,請向地政機關辦理更正或查明繼承緣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士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