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家簡字,106年度,8號
ULDV,106,家簡,8,20170919,2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簡字第8號
原   告 吳再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茂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十日內,查明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一、請確認段清森之繼承人(段華成段政業段政任段木榮
  、洪魁升洪殷琪)應繼分比例。段慶山之應繼分依法應先
  由其母段陳秀鸞繼承,另洪魁升就段陳秀鸞之遺產依法無繼
  承權。
二、請確認段班超之繼承人(段葉碧桃段慶厚段慶東、段海
  樹)應繼分比例。段慶賢之應繼分依法應由其母段葉碧桃
  承。
三、另蔡榮仁蔡鈺蘋、蔡榮豐等3 人已拋棄繼承,卻為繼承登
  記,請向地政機關辦理更正或查明繼承緣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士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