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家簡字,106年度,8號
ULDV,106,家簡,8,2017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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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簡字第8號
原   告 吳再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茂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查明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一、原告於106年8月31日提出起訴狀,與本件請求相同。原告真
  意為何?
二、蔡段冬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情,待有資料後請提出到院
  。
三、請確認段清森之繼承人(段華成段政業段政任段木榮
  、洪魁升洪殷琪)、段班超之繼承人(段葉碧桃段慶厚
  、段慶東段海樹)應繼分比例。若有誤,分配表更正後提
  出到院。
四、請確認被告段人豪、段雅欣2人是否撤回。又蔡朝、蔡榮仁
  、蔡鈺蘋、蔡榮豐蔡美玉等5 人,是否追加為被告。
五、陳水土續柄欄為「養子」,在陳川戶內,於昭和15年3 月15
  日死亡,其收養關係應係存續中。先前繼承系統表若有誤
  請更正後提出。
六、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登記謄本,吳黃彩蓮
  吳犇2 人已死亡仍登記在案,又吳茂、吳金生王吳怨、盧
  吳福修、吳秀造等5 人,登記2 次。請確認並查明此與本件
  遺產範圍是否有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士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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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