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簡字第8號
原 告 吳再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茂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查明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一、原告於106年8月31日提出起訴狀,與本件請求相同。原告真
意為何?
二、蔡段冬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情,待有資料後請提出到院
。
三、請確認段清森之繼承人(段華成、段政業、段政任、段木榮
、洪魁升、洪殷琪)、段班超之繼承人(段葉碧桃、段慶厚
、段慶東、段海樹)應繼分比例。若有誤,分配表更正後提
出到院。
四、請確認被告段人豪、段雅欣2人是否撤回。又蔡朝、蔡榮仁
、蔡鈺蘋、蔡榮豐、蔡美玉等5 人,是否追加為被告。
五、陳水土續柄欄為「養子」,在陳川戶內,於昭和15年3 月15
日死亡,其收養關係應係存續中。先前繼承系統表若有誤,
請更正後提出。
六、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登記謄本,吳黃彩蓮、
吳犇2 人已死亡仍登記在案,又吳茂、吳金生、王吳怨、盧
吳福修、吳秀造等5 人,登記2 次。請確認並查明此與本件
遺產範圍是否有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士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