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馬公簡易庭(刑事),秩易字,92年度,1號
MKEM,92,秩易,1,2003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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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裁定           九十二年度秩易字第一號
 
  移

  被 移送 人 董永康  


        葉淑玲  


        許光源  


        鄭得金  


        蔡陳秀色 


        劉嘉豪  


        張順孝  


        黃淑蜜  


        翁陳秀專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
日馬警分三字第0九一0二四六七二號科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馬警分三字第0九二00二三0一一號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董永康葉淑玲許光源鄭得金蔡陳秀色劉嘉豪張順孝黃淑蜜翁陳秀專均易以拘留伍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移送人董永康葉淑玲許光源鄭得金蔡陳秀色劉嘉豪張順孝黃淑蜜翁陳秀專前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科處罰 鍰新台幣玖仟元確定,惟被移送人已逾完納期限迄未繳納,為此聲請易以拘留等 語,並提出送達證書九件作為釋明。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李 宛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書 記 官 吳 清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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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