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裁定 九十二年度秩易字第一號
移
被 移送 人 董永康
葉淑玲
許光源
鄭得金
蔡陳秀色
劉嘉豪
張順孝
黃淑蜜
翁陳秀專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
日馬警分三字第0九一0二四六七二號科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馬警分三字第0九二00二三0一一號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董永康、葉淑玲、許光源、鄭得金、蔡陳秀色、劉嘉豪、張順孝、黃淑蜜、翁陳秀專均易以拘留伍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移送人董永康、葉淑玲、許光源、鄭得金、蔡陳秀色、劉嘉豪 、張順孝、黃淑蜜、翁陳秀專前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科處罰 鍰新台幣玖仟元確定,惟被移送人已逾完納期限迄未繳納,為此聲請易以拘留等 語,並提出送達證書九件作為釋明。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李 宛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書 記 官 吳 清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