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城簡字第七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文勇 男四十二歲( 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
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五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李文勇毀棄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公文書,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ぇ被告李文勇於警訊及偵查中之白自え遭撕毀之酒精濃度檢測單 ぉ證人李水寬、黃呈錫、胡量為、王志烽、賴坤宏等之證言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為簡易判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邱蓮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董培祥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七 日